行政行为的分类包含什么内容?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划分标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划分标准: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划分标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划分标准: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
以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划分标准: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体现在哪里?
从属法律: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
裁量: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
单方意志: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法律行为,一般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无须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协议行为除外)。
效力先定: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强制:行政行为以国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