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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赌博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何罪?
一、案情摘要
被告人张某、花某等四人均系无业人员,为了达到将被害人吴某手中的钱财占为已有的目的,四被告人共同计议,决定通过设赌局来达到目的。根据四被告人计议的分工:一方面,为了使被害人能够参加赌博,由张某出面,谎称与吴某串通赌博以赢取大款的钱财,为了坚定被害人的信心,张某还将特制的带有磁性的骰子给被害人看,并对其讲包赌包赢;另一方面,则由花某假冒大款前来参加赌博。在四被告人的精心设计下,使得被害人在两次赌博过程中输掉2万余元,所得之款由四被告人共同分赃。四被告人还曾用同样手段使被害人黄某输掉5000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名对张某、花某等四人提起公诉。
二、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是触犯哪个罪名?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某、花某等四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呢?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事先共同计议,决定用赌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在该案中赌博只是骗取行为的一种手段,因此他们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四被告人以赌博获取钱财的行为应当构成赌博罪。
诈骗罪是指以业法占有为口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赌博是指以营利为日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者在主观上都包含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在客观方面,诈骗行为有时以赌博的方式进行,赌博行为也常常包含设置圈套骗人参赌的情节,因此,两者有时很难区分。一般而言,它们具有下列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赌博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主观方面也不尽相同,诈骗罪具有直接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赌博罪的目的虽然包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内容,但该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间接的。(3)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不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多种多样,并不以赌博的方式为限,而赌博罪在客观上也常常并不表现为设局骗人参赌。即使就表现为赌博方式的诈骗罪和表现为设局骗人参赌的赌博罪来说,二者的客观表现也并不一致;设局骗人参赌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但是输赢依然是依照偶然情况来决定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营利,而不是直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设骗局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是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但是,该种行为并没有脱离以赌博营利的根本性质,输赢与否,对于行为人来说,虽然具有优势,但仍具有一种或然性。如果行为人是以赌博为名,在赌博中弄虚作假、暗中串通、操纵赌博输赢并以此占有被骗者财物的,由于其并不具有赌博输赢或然性的任何性质,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赌博行为,而应当属于表现为赌博方式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
那么,本案中的张、花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诈骗行为还是赌博行为呢?从案情中可以得知4名被告人在决定设赌局以前就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他们设赌并不是想通过赌博来营利,而是经过商量后决定用赌博方式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因此从主观要件上来说,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而不是赌博罪的构成。其次,从4名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看,他们对赌局有着精心的设计,不仅有特制的带有磁性的骰子,是多人对付一人,而且在被害人一方,还有他们事先安插的“内奸”,可见,输赢是早已确定了的,早在4名被告人的操纵之中,只要被害人参赌就必定会输,没有任何的偶然性与或然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是通过赌博来营利,而是将赌博作为骗取钱财的一种手段,他们的行为侵害的不是社会治安秩序与通过合法劳动致富的社会风尚,而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张某、花某等四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对他们四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三、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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